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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行年薪制的個人所得稅的涉稅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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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
某網絡發(fā)展有限公司對公司部門經理李某實行年薪制,每月發(fā)放基本工資2000元,年度終了后根據企業(yè)效益情況計算效益工資。2002年度終了后,李經理得至效益工資48000元,李經理2002年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?

【政策解讀和分析計算】

根據國稅發(fā)(1996)107號文件的規(guī)定,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(yè)經營者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所得,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,可以實行按年計算,分月預繳的方法,即在企業(yè)經營者按月領取基本工資時,減除800元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預繳;年度終了后,企業(yè)按規(guī)定計算出經營者應當領取的效益工資,然后將基本工資與效益工資合計,計算出平均每月應納稅額,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,其計算公式為:

月平均應納稅額=[(全年基本工資+效益工資)÷12-費用扣除標準]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

年應納稅額=月平均應納稅額×12

將全年應納稅額與預繳的稅款進行比較,其差額即為應補繳的稅款。

計算如下:每月基本工資應納稅額=(2000-800)×10%-25=95(元)

2002年度終了后,取得效益工資48000元,則

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=(2000×12+4800)÷12-800=5200(元)

月平均應納稅額=5200×20%-375=665(元)

年應納稅額=665×12=7980(元)

年應補稅款=7980-95×12=6840(元)

(洛熙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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